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规定。所谓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
(1)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不产生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
(2)别除权涉及财产担保,保证担保则不属于别除权的范围。
(3)破产宣告前,破产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对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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