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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君主和首相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君主“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负责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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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实际是比较英德两国的君主立宪制,③君主“统而不治”符合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而不符合德国,因此选C。点评:德意志帝国宪法特点:(1)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但皇权至高无上,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2)行政权和立法权没有真正分离,而且行政权制约立法权,任何法案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联邦议会(上议院)权力大,帝国议会(下议院)权力小。(3)名义上实行联邦制,实质上普鲁士具有霸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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