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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的情形是()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
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C.有毁灭、伪造证据可能的
D.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件重大嫌疑的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63 次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37天。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查清其身份之日起37天。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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