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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 “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A.表明皇权专制的继续强化
B.规范内阁机构的运作程序
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系
D.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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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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