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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就像一部复杂的机器,其运行必须有章可循,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国家机器就难以正常运行,国家承担的职能就难以实施。”这句话说明的最佳观点是


A.国家的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
B.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
C.国家的政治生活离不开法律
D.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3 次


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那种认为宪法规范只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或者认为宪法规范虽具有制裁要素,但制裁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之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受宪法规范的基本属性即法律性所决定,纲领性不是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否则,将会弱化宪法规范的法律性,影响宪法规范的现实社会作用;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
一、关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最显明的特点。与最高性相联系,有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根据。通说认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既然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一般性的问题,这就决定宪法必然在国家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认为,通说的理解从本质上说无疑是正确的。但全面地考察宪法规范之所以具有最高性,除内容上的根本性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缺少这一形式要件,虽具有根本性内容的法律,也不能成为最高规范。形式上的严格程序之所以能够有此种作用,在于它能够使这类法律获得比其他法律更广泛的民意基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从形式上赋予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二是保障宪法规范的稳定。英国宪法即是最典型的实例。从内容上看,英国有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的法律,因而可以说英国有宪法;而从形式上看,这类法律未经过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在效力上并不高于其他法律,因而又可以说英国没有宪法。因此,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既渊源于内容上的根本性,又渊源于形式上的严格程序。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与政党纲领的关系。在实行政党政治的现代社会,政党纲领(主要指执政党)在宪法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具体运用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宪法规范科学化的角度看,政党纲领的权威性必须从属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只有在宪法规范的组织活动中才能寻找政党活动的合法的依据。现行宪法中体现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实际上表明了宪法规范与党的活动之间效力等级问题。
二、关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
通说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特点。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如最高性、原则性等,都是由它决定或派生的。
通说认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的根本制度;(2)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除通说外,从法律形式上说,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母法。
关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我认为:
第一,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为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即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因此,通说更为合理一些。
第二,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在于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是国家各种具体生活和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具有根本的创制性。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除规定了这一根本制度外,还根据这一根本制度,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从国家各种具体生活的运行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看,除根本制度外,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也是最终根据和渊源,实际上也具有根本性。因此,宪法序言的规定有失全面。
三、关于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通说认为,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总章程,因此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必然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的首要特点是在于根本性,不在内容的广泛性,有人认为比普通法广泛,这是不能同意的。从范围上看,宪法规范不是比普通法广泛,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的具体规定,就不包括在宪法之内,宪法只是构成这些法律部门的根本、核心。
关于宪法规范的广泛性,我认为:
第一,它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变化发展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它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作用范围逐渐扩大的结果。受社会主义国家职能所决定,其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较大的状态,因而其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象资本主义国家有一个从小变大的过程。宪法规范与某一部门法所表现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广泛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宪法规范广泛性与根本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宪法内容的广泛性,这只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而宪法内容另一方面的特点则是带有根本性,宪法内容带有这两个方面的特点,这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本身所决定的。我认为,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广泛性是有层次的,它们既不是并列的特点,亦不是都由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决定的。
四、关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关于宪法规范原则性的具体表现,学者有两种概括。
1.一种表现说。持此说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从范围上说,它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这样广泛、复杂的问题,宪法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必须非常简明概括。否则,宪法就成了一部法律大全,就失去了它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就失去了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性质。这是宪法学界的通说。
2.两种表现说。持此说者认为,宪法规范的原则性除上述表现外,还表现在,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亦称逻辑因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就是说,宪法规范往往只规定允许、禁止或者要求人们的行为的那一部分,而不规定违反该规范的要求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具体的制裁办法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我认为,
第一,这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成鲜明的对照。宪法规范面对它所应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也由此可见,这一特点是由宪法规范根本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二,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明确、具体。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其制裁措施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应当改变那种只有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才算是制裁的看法。认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通常都不能规定法律后果部分是宪法规范的原则性表现之一,是值得商榷的。
五、关于宪法规范的纲领性
通说认为,虽然宪法和纲领是两个东西,不能混淆,但也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从世界各国和中国的制宪经验看,宪法和纲领的内容是可以互相渗透的,宪法和纲领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宪法之所以要规定纲领性的内容,这是因为:(1 )宪法和法律都必须真实地反映客观现实,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2)宪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总任务,以便做到有章可循; (3)制宪和其他立法工作一样,都应有科学预测。制宪工作的科学预见性越强,宪法的各项规定就越能反映客观规律,也就越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具有纲领性的意义还包括一种宪法对本国人民来说是本国过去革命经验的总结,对还未实现这种革命的国家人民来说就有纲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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