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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中,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反映了


A、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B、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C、政府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D、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93 次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测试方法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标准规定。
  
  三、其他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未达到本标准4.1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酒后驾驶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驾驶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解读:严打醉驾处罚新规出台
  
  广东新规出台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律扣证(驾驶解冻车的暂扣两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车辆,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驾驶
  
  一律依法拘留15日;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营运驾驶人一年内两次醉驾一律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
  
  酒后驾驶屡教难改成顽疾,8月4日,杭州17岁少女马芳芳死于醉驾;8月6日,上海嘉定发生醉驾宝马车撞死4岁儿童案……针对近日连续发生的酒后驾驶恶性交通事故,昨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从会议上获悉,公安部将重拳出击打击酒后驾驶行为。
  
  据了解,从今日开始,全国公安交警部门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醉酒驾驶者一旦被查,一律依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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