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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外在表现形式,称为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的渊源
D.法的起源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49 次


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一般被称为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两者的区分:
(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
(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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