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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王先生和义乌市张先生是同学。2012年4月,张先生向王先生借了25万元,约定3年内还清,但张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欠款。2017年5月,王先生在经多次催讨无果 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中,王先生


①是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②通常情况下应向金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③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④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A. ①④
B. ①③
C. ②③
D. ②④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09 次


本案中,王先生是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张先生诉至法院,①③项符合题意;通常情况下应向张先生所在地义乌市法院提起诉讼,②项说法错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只要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都不过期,④项说法错误;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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