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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


A.美国
B.法国
C.中国
D.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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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英美法系称之为【集团诉讼】,德国称为【团体诉讼】,日本称为【选定当事人制度】。在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具体的概念便不打了,很容易找的,楼主自己查吧。

一、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实质性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3、代表人合格。诉讼的代表人应当公平和充分地维护群体成员的利益。

二、主体资格认证
1、本身是该群体的成员,与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
2、其请求或防御方法是群体成员的典型的请求或防御方法;
3、能够善意地维护其他集团成员的合法利益,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
4、必须具备相应的智力水平和文化、法律知识以及诉讼能力。

三、群体诉讼程序
1、受理。法院审查是否符合一般起诉要件,是否具备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2、公告和登记。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无须公告程序。人数不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top年改制利好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天。
3、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其权限。
(1)产生。
A: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有全体成员推选,也可以有部分单数人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B:(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2)变更。
诉讼中出现诉讼代表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以及不能尽代表职责的情况时,可以由原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推选新的代表人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继续履行原代表人职责;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3)权限。
为保障群体的利益,我国民诉法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同时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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