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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或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收使节。”宪法赋予“皇帝”大权的主要原因在于


A.皇帝掌控外交权为德国传统
B.普鲁士领导并完成德国统一
C.联邦议会权力大于帝国议会
D.容克贵族在议会占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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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年1月,德意志帝国在法国凡尔赛宫宣告成立,4月,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主要规定:
1、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些民政自治权,而军事、外交、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力均归中央政府。
2、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联邦主席,并享有“德意志皇帝”的称号。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帅,军官均由皇帝任命。
3、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首相是帝国唯一的大臣,首相之下不设立各部。
德意志帝国实际上是一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国家。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在帝国中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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