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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共同之处在于


A.确立责任内阁制
B.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C.规定首相对议会负责
D.都确立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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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也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故选D。英国是确立的责任内阁制,德国的皇帝掌握实权;B项说的是德国,英国的不符合;C项说的是英国,德国的不符合。点评:英国通过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制约,德国也是通过法律文献187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的,但是皇帝的权力却没有受到限制多少,这是二者最大的不同。二者都是代议制民主政治,都是资产阶级的性质政权,这是二者相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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