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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用2/3的多数推翻总统对国会法案等的否决,可通过法律规定法院的组织与权限。”对该条文的评述,错误的是


A.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共和制度
B.直接目的在于解决黑人奴隶问题
C.具有民主性
D.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89 次


C 试题分析:“总统由民选产生”体现了民主原则;“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 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故选C。A项是国家组织形式;B项说的是人民主权;D项是说的中央的权力。因此ABD均不符合题意。点评:此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1787年宪法规定了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制的政体。美国实行联邦制原则、三权分立的原则和民主的原则。在各机构之间、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和两党之间实行相互的制衡。这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分权争衡的理念。是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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