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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上海市公安机关侦破了多起在网上通过发帖、跟帖、电子邮件等方式散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A.即便在虚拟的世界里,公民也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
B.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
C.自由和法律是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统一起来
D.公民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93 次


A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办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依法办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维护本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适用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虚假危险物质,是指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灾害威胁等涉及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恐怖信息。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社会恐慌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针对本市标志性建筑物、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二)在重要节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人员疏散、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暂时封闭、交通堵塞等后果的;
(四)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或不特定群体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工作、生产、经营、科研等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恐慌,造成4人以上轻微伤、2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等后果的;
(二)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恐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后果的;
(三)向三个以上目标或者三次以上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分别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要正确把握执法的尺度,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主观恶意不明显,比如朋友之间恶作剧、开玩笑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二)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实施人员疏散、道路封阅或者开展搜爆、排爆等工作措施的,作为从重情节;
(三)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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