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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全球经济联系的基本形式是


A、国外商业活动
B、原料与商品的跨国界贸易
C、借贷资本输出和商品直接输入
D、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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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之中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全部内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各种准则、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这些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非歧视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

  1.非歧视原则,也称无歧视原则,它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各缔约国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通过协议给予另一国及其国民的各种待遇,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应低于其他国家及国民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待遇,它主要有四种形式:(1)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2)相互的最惠国待遇;(3)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4)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自本世纪以来,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适用于“各缔约国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税费、征收方法、规章手续、销售和运输,以及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外规章的国民待遇方面”。当然这一原则又有例外,如历史上的特惠安排、边境贸易、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临时协定安排等。
  国发待遇原则,即一缔约国在其境内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应给予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它主要被用以调整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要阻止原产于国外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除通过关税调整外,就是利用国内各种名目的税收和规章手段,国民待遇原则实际上是消除了最惠国待遇的国内措施法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从以上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都是建立在无歧视原则基础上,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要求在不同出口国之间实施无歧视待遇,后者是要求不在本国产品和进口商品之间实施歧视待遇。

  2.经济主权原则。这是从主权原则中发展而来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条规定了经济主权的内容: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即每个国家对本国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永久主权,故也有人将这一原则确认为“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三方面:一是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一内容在1962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中得以正式确定,该宣言强调:“必须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二是对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利。三是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由国家征用。
  3.公平互利原则,它主要体现在“非互惠的普通优惠待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发达的缔约方对他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销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要求得到互惠”。关贸总协定拥有的最惠国,无差别、互惠原则,如果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平等的,但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二者之间的经济实力悬殊极大,如果等地用同一尺度去要求双方实行无差别的平等交往,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实行公平互利原则并不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恩赐;从长远和全局来看,并不是非互惠的,因为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相互依靠、相互联系的,发达国家可以从中不断取得更大的回报和实惠。

  4.全球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它包括了合作和发展二个方面的内容。合作与发展是一个辩证的关系,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总目标是联合国大会在1975年通过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决议提出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个别和集体地进行其发展的能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相互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是紧密地互相关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只有共谋合作,才能达到共同发展,否则,一损俱损,东南亚金融危机给全球带来的灾难和动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南北合作是中心环节5.可预见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它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中来,因为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可预见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1) 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这一原则有二层含义,首先,关税在世贸组织中是合法的,它是各国政府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合法手段,各缔约国对其本国工业的保护只能通过关税实现,而不能采取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其次,在肯定关税保护作用的前提下,关税总协定和边贸组织通过不断的双边、多边谈判,来削减各国的关税,逐步消除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自关税总协定建立以来,通过七轮谈判,平均关税水平逐步大幅度下降,通过关税的减让使市场准入的条件得到改善。

  (2)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进出口数量限制是各国政府普采用的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它在关贸总协定和边贸组织中被严格限制的,《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出:“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和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由于完全禁止数量限制难以做到,关贸总协定又允许某些情况的例外,如允许农产品进口实施数量限制;一缔约国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商品准许进出口的数量或价值,还有政府援助形式的数量限制等等。
  3) 透明度原则:贸易的可预见性关键仅仅在于国内法律、规章的措施的透明度,这一原则主要出自总协定第十条,指一国政府实施的影响进出口贸易和货物过境的法律、规章、政策、裁决、决定等,均应公告于众,这实际上就是公开贸易政策、措施、使信息差异不再成为妨碍竞争的主要困难。总协定的其他条款也体现了透明度原则的精神。该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后,其适用范围已从货物贸易本身或与货物贸易直接相关的法律、规章、政策、裁决、决定扩展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章、政策和其他行政决定或司法措施,贯彻透明度原则是限制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
http://www.liuzhengxi.com/ns_detail.php?id=2&nowmenuid=49&cpath=&catid=0

  在来说说影响!
  美国金融危机发端于美国“两房”的企业危机。是美国的银行壮着胆子,敞开口子,几近无门槛的向美国购房者实行按揭贷款。而美国国民偏偏天性就是不爱货币储蓄专好提前消费。

  为什么美国银行可以这么干,是因为房利美,房地美这两家企业可以全额收购美国银行的购房按揭贷款的债权。银行的风险由担保企业兜着呢。

  那么房利美,房地美凭什么本事承接美国银行的购房贷款债权呢?是这两家公司能够向全世界发行由美国政府支撑的企业债券。企业按1:25的比例,即在自有资金400美元的情况下放大25倍向外兜售1万美元面值的企业债券。两家公司发行的是低经济本钱、高政府声誉担保的企业债券纸张,圈回的是货真价实的流通美元纸张。

  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房利美,房地美两家企业的金融游戏的确玩的很顺很转也很赚。但一旦美国商品房屋价格回落购房人出现断供,这两家企业的金融游戏就表现为爆仓、漏光、戳穿、死神光临,还有就是一大堆购买这两家企业债券的资产风险高集聚。很不幸我国的主权基金和国有金融企业一共购买了美国这两家企业的债券高达4000多亿美元。幸运的是美国政府接管了这两家企业使我们暂时躲过了一大劫。

  现在我们大致可以进一步的看清,在这一轮由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冲击和影响,是和发源地美国经济的受冲击程度完全不一样的,是两种类型的不同特征的经济风险。美国的经济风险是金融链断裂、金融企业信用破产、相关企业连锁倒闭。我们的风险是美国欠我们的钱太多,应收欠款恐怕不能足额及时拿回来,这是一。其二是美国金融危机危及实体经济,美国企业对中国的出口商品需求量大减,已出口商品回款受损,导致已出口为导向的中国制造业企业蒙受巨大的灾难和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这场全球危机中,我们还是存在着巨大希望的,是存在着摆脱危机、隔离危机、恢复生机的机遇的。关键是我们的经济政策要对头,要果断、要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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