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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存在以宗族势力去拉票、以吃喝或金钱去贿票、以各种承诺去争票和以不正当手段去“套”票等现象。这些现象和行为


①妨碍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②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③体现公民积极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④违背了直接选举的原则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①②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9 次


拉票,即候选人为了当选,在选举期间通过相关手段或措施,使选民把选票投给自己的行为。随着候选人和村民竞争意识的增强,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现象正日趋增多。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拉票行为,对保障村委会选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能用党政干部选举的原则衡量村委会选举 许多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党政干部选举中的游戏规则,来衡量村委会选举,认为党政干部选举中不允许拉票,村委会选举中自然也就不允许拉票。因此,要讲清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问题,就要从党政干部选举中禁止拉票说起。 众所周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举中,是不允许拉票的。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候选人一般不差额,只有副职才有差额,而且幅度很小。某人要不要作候选人、当选什么职务、能否当选、副职中要把谁差掉、能否差掉,不是简单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2633066地取决于选举人的想法和判断,更不是取决于候选人的主观努力和愿望,而是取决于党组织的愿望。一般来说,在选举程序启动之前,党组织已经根据干部管理制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和事先安排,选举只是履行一下手续而已。这一带计划色彩的制度设计,必然要求禁止拉票行为。因为,一旦允许或容忍拉票,就会乱了规矩,使事先的计划或多或少落空,给党组织的工作造成被动。所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举中,不是候选人的,不宜张罗着硬要成为候选人;已经是候选人的,也不宜积极主张自己的愿望。候选人只有表现得“无为”些,“悉听安排”些,才符合要求。假如有人执意问鼎,并号召代表投他(她)一票,那肯定不会受欢迎,轻则被怀疑为动机不纯,重则还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拉票行为是村委会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党政选举中禁止拉票有所不同,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着拉票这一现象滋生、发育的合理空间。为什么呢?简单地说,这是由村委会选举制度的自身逻辑所决定的。 第一,村委会选举是由村民直接提名、差额选举。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名他(她)满意的人作村委会某一职务的候选人,而任何组织都不能指定或内定候选人。在选举时,每一职务的候选人都要多于应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直接提名和选举不仅使候选人的确定、当选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堵死了“内定”之路,使候选人清楚地意识到:要当选就必须获得多数人的认同和好感。而差额选举又使候选人之间的“博弈”在所难免。因为有差额就有竞争,就意味着有的候选人当选,有的候选人败北。在这一压力机制下,候选人有拉票的种种表现,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 第二,在村委会选举的实际操作中,有拉票的条件。不管是公布治村方案,还是进行竞选演讲,面对广大村民,候选人都希望在正式选举时有更多的村民投自己一票。在村委会选举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不管候选人是直率的表态,还是含蓄的表态,不管治村方案是实事求是的,还是有点脱离实际,万变不离其宗的东西就是:他(她)都希望通过这些东西影响村民的投票意向,为自己赢得更多的选票,以便当选。因此,候选人当选后的打算、回答村民提问时的态度、各种承诺等等,都会对村民投票产生影响。可以说,村委会选举不仅有拉票产生的制度压历,也有拉票产生的制度条件。 总之,与党政干部选举强调计划性、强调候选人的“无为”有所不同,村委会选举突出竞争性,突出候选人和村民的双向互动。拉票需求及其行为,本是这种“竞争式”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套用党政干部选举的规则,来剪裁村委会选举,对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现象看不惯;也不能用村委会选举的规则,去衡量党政干部的选举,把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选举混淆起来。 对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行为要加以规范 说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现象有其生长的合理空间,并不意味着村委会选举中所有的拉票行为都是正确的。事实远比理论来得复杂。一些农村的拉票行为,可以说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至于哪些拉票行为是合理的、应该的,那些是不合理的、甚至违法的,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提名候选人时,有的村民愿意为大家服务,毛遂自荐担任村委会的某一职务,并希望村民们都投他(她)一票。像这样的拉票行为,应该说还是合理的。再比如,有的候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做出一些必要的承诺,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像减少村里不合理开支、减轻村民负担;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切实可行的思路;任职期间不要村里误工补贴;如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甘愿受罚,等等。这些承诺或措施也是正常的。但有些拉票行为就是不合理、不正常的了。比如,在提名候选人时,有的请客送礼,甚至用金钱贿赂村民,请他们投票时“多多关照”;有的授意他人或直接出面胁迫别的村民投自己的票;有的封官许愿,大搞幕后交易,拉拢选民。还比如,有的候选人在竞选时,为了当选,向村民大开“空头支票”,做一些不切实际的许诺。像有的候选人说:“我要是当选,大家就不用交各种税、费了”,“大家生孩子,想生多少就生多少了”。这些行为已使拉票的合理性丧失殆尽,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宗旨。所以,既不能因为拉票现象中有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就全面否定拉票的合理性,连规范的拉票也不许进行,也不能对不合理、不规范的拉票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张扬健康、合理的拉票行为,制止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拉票行为。从农村的具体情况出发,健康、积极、合理的拉票行为,至少要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就是说候选人的拉票活动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具体说,候选人发表的言论、做出的承诺、使出的“手段”、“招数”等,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要做到拉票的合法性,一方面,基层选举部门要组织制定竞选规则,把合法的拉票行为规定得清清楚楚,把禁止的拉票行为规定得明明白白。另一方面,加强选举教育,帮助村民明辨是非,珍惜自己的权利;帮助候选人采取正确的拉票行为,不要把赢得选票建立在贿赂、威胁、利诱上,如建立在对税费收缴、计划生育不切实际的承诺上,甚至建立在实行人身攻击上。 二是有序性。所谓有序性,就是候选人的拉票活动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公开、公平地进行。不提倡候选人个人走家串户,私下拉票,更不允许候选人自己组织竞选班子或利用家族、宗族、帮派势力组织选举,拉拢选票。要做到拉票的有序性,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必须积极作为,为候选人和村民的双向互动,为候选人合理的拉票行为,提供规范的服务。像许多地方举行的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会,回答村民的提问;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平等的竞选演讲;公布候选人治村方案等等,都被实践证明是有利于拉票有序进行的办法。许多农村在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对不规范的拉票行为,也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值得提倡。如同要想堵小道就必须开大道一样,要想遏止制度外的、不规范的拉票行为,就必须开通制度内的渠道。如果一味地指责候选人私下乱拉票,而村民选举委员会却又不提供规范的程序,组织规范的竞选,那么,这样的指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拉票是村委会选举中亟待细化的问题。如何用具体的制度将拉票规范化,保护合理的拉票行为,反对和制止不合理的拉票行为,将是影响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应当引起各地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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