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姓名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在我国子女随父母姓,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秩序的重要体现。但法律赋予公民选择姓氏的自由却是有限制的,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就是说公民的姓氏选择只能在父亲和母亲之间进行选择,而不能自由的随意选择。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自1958年1月9日颁布实施,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我国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户口登记的内容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更正,但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依是否满十八周岁分不同的规定进行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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