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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杨延栋在《论改正条约与编订法律有连结之关系》中指出:“领事裁判权发生于条约之中,欲去领事裁判权,必先改正条约……非先编订完全之法律,断不能达改正条约之望。条约不改正,则领事裁判权永无撤废之日,我国国权,亦永无恢复之时矣。”该观点的实质是( )


A.领事裁判权撤废关系到中国主权的恢复
B.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权益
C.通过修订不平等条约以废除领事裁判权
D.通过改正条约实现救亡图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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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能力。材料涉及到的是领事裁判权的问题,材料中说领事裁判权和条约直接挂钩,因此改变领事裁判权就要改变条约,而条约又是依据法律来写的,所以根本就是要维护国家法律的自主权,因此选择B选项。A选项只涉及到了表面;C选项没有深入到法律层面;D选项没有理解材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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