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执行新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938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市在1999年已对轿车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欧洲1号)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轻型车辆、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等车辆也将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相当欧洲1号),各类摩托车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现就执行新标准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北京市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轻型汽油车、重型汽油车、在郊区销售使用的轻型和重型柴油车及农用车等开始执行北京市新的地方标准。排放不合格车辆不许在京销售使用。
我局发布的1999年度环保目录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执行2000年度的环保目录。各汽车制造厂(代理商)必须按照要求向市环保局进行排放申报。申报车型包括:轻型车辆、重型车辆(拖车仅审核车头)、农用车、摩托车。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排放的机动车,限制冒烟车辆、高污染排放车辆的使用。排放不合格车辆、两冲程摩托车不许在京销售使用。
各汽车制造厂要加快技术进步,保证生产的车辆稳定达到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并为下一步将要执行的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做好准备。
各汽车销售单位,要选择销售符合我市执行排放标准的车辆,对于不能满足我市2000年排放标准的车辆,尽快调出北京市场。自2000年1月1日起购买车辆,达不到新排放标准的停止办理检车手续。
在新车的检验中,各机动车检测场必须仔细核对环保目录中标注出影响车辆排放效果的项目,并认真进行排放检测。对与目录不符的、排放超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初检手续。
对生产、销售超标排放车辆,以及销售无环保目录车辆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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