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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陆品金(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发后,赃款、财物已追缴归还失主。这则案例说明了


①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
②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
③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锐利武器
④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60 次


5年内再犯为累犯,重判,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刑满释放后贼性不改 踹门入室盗窃需重判
广西来宾市忻城县“80”后男子蓝寒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仍贼性不改,为获取钱财,竟踹门入室盗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蓝寒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蓝寒辉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8元。

另查明,被告人蓝寒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于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寒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75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蓝寒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蓝寒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寒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寒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刑满释放后贼性不改 踹门入室盗窃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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