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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应当对()实行优惠办法。


A、老年人、残疾人
B、学生
C、学生、老年人、残疾人
D、学生、老年人

所属分类: 体育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64 次


12月29日消息,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广大市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体育局草拟了《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市法制办就该《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至2013年1月3日截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意见:
1、登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浪官方微博提交建议;
2、邮寄至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
3、发至电子邮箱fazhi2012@sina.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广大市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意见》(粤体群〔2012〕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兴建,由各级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向社会开放的,进行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群众体育锻炼健身娱乐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各项管理工作。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活动以及不影响学校其它各项工作秩序和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具体方案由学校确定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颁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设施应结合本场馆实际制定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优惠开放。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捐赠和资助,或者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参与管理体育设施,并参与、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四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工作。各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在市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引导非公共体育场馆规范发展、更好向社会开放。
各单位各系统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所属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负责所属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物价、交通、公安、工商管理、民政、卫生等部门联系,建立有效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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