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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