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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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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考点】合伙负责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 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通达商场”是有字号的合伙,符合上述规定,合伙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甲是该合伙负责人,其放弃债权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ABC三项均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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