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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将自己的车子借给李某,李某未能及时归还。有一天,孙某在停车场看到了自己的车子,就拿出钥匙把车子骑回家。你认为孙某的做法


A.不对,孙某应该把车子送给李某 
B.不对,把自己的车子骑回家是错误的 
C.正确,因为车子本来就是孙某的 
D.不对,孙某应该采用合法的方式要回自己的车子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6 次


案情:邵某借李某18万元逾期未能归还,将其吉普车作价18万元抵账给李某,并交付车辆合格证、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尚未过户。后邵某又因向金某借款逾期不还被金某拘禁。在得知邵某将吉普车抵账给李某后,金某与邵某商议将车盗出来抵自己的借款。随后,邵某提供车钥匙,指认李某停放车辆地点后,金某伙同他人采用钢锯锯锁等手段将车盗走。三天后,邵某发短信告诉李某,车被自己开走,并承诺继续偿还18万元的借款。
分歧意见:对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邵某将车辆抵账给李某是一种抵押性质,他对车辆仍拥有所有权,盗窃的是自己的财物,且事后又告知李某,承诺继续归还欠款,使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恢复到原有的状态,社会危害性小,应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不应当按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邵某将车辆抵账给李某,李某对车辆享有使用、保管、处分等权利,车辆应属于李某所有,邵某等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辆盗回,是一种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首先,抵账车辆能够成为盗窃罪中的盗窃对象。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是看抵账车辆能否成为盗窃对象。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私财物是指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占有既包括他人对享有所有权财物占有,也应包括不享有所有权财物的占有。对没有所有权的财物,他人因基于某些事由而对财物负有使用、保管和归还的权利、义务,如果在占有期间,财物丢失和毁损,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层面上看,没有所有权而因某些事由占有的财物也能够成为盗窃对象。
本案中,邵某因借李某巨款逾期不还而将车辆抵账给李某,李某从而取得对该车辆的占有权。本案中,由于未过户,车辆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李某在取得车辆的保管、使用权利后,仍应视为是一种占有。在李某占有期间,任何人将车辆盗窃,都会给李某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对邵某而言,抵账的车辆能够成为盗窃罪中的犯罪对象,即邵某盗窃自己抵账的车辆,并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
其次,邵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邵某因借金某钱款到期未能归还而被拘禁,为摆脱金某的控制,协助金某将抵账给李某的车辆盗出给金某,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邵某等人采用提供车钥匙、指认车辆、钢锯锯锁等手段,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邵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李某对该车辆的使用、保管权利。
第三,邵某事后告知李某,在犯罪形态上既不是犯罪中止,也不是犯罪未遂,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只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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