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针刺伤害群众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不都肉苏里·阿不都卡地、阿卜里米提·买买提被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热合曼·热孜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阿不都克尤木·阿尤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阿不都肉苏里·阿不都卡地、阿卜里米提·买买提、热合曼·热孜克、阿不都克尤木·阿尤甫4人经事先预谋,于2009年9月3日10时30分许,在乌鲁木齐市小西门地下通道内,尾随过路妇女李某,阿不都肉苏里·阿不都卡地在其他被告人配合下,持事先准备的注射器扎刺李某颈部,4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4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针刺无辜群众、制造恐怖气氛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且直接引发当日群众大规模聚集的严重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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