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具体来说,可以是负责案件审理的审理处室负责人和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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