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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张某,经常逃学。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沾染了盗窃的恶习,先后被公安机关拘留过三次。但是他屡教不改,一次他潜入一居民家中,窃得人民币30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此案例中,张某


A.被公安机关拘留三次属于刑事处分
B.窃得人民币3000元是犯罪行为
C.被人民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属于承担民事责任
D.从违纪、违法到犯罪,启示青少年要遵纪守法、防微杜渐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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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说法,盗窃就是偷东西(简称贼)。但法律意义上的盗窃,就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偷东西,因为偷东西不一定犯罪,而盗窃罪是要判刑的。所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三类: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⑶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以下案例可以帮助同学们进一步认清盗窃罪的性质及其危害性,从而自觉加以防范。
案例一、从小偷小摸到盗窃成性
张宏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是学校的学习尖子,老师和家长都对他寄于厚望。12岁那年,他的父母离婚,父亲体弱多病,家庭经济拮据。有一天下午,张宏路过父亲工作的矿上工人宿舍,看到有一间宿舍门开着,就悄悄地溜了进去,见桌子上放着十几元钱和若干饭菜票,他的心怦怦直跳:“拿这些钱去还汪老师吧……”他未及细想,把钱和饭菜票装进了口袋。之后,他将饭菜票换成钱,向老师补交了学费。
此事之后,他总不安心,总以为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但一看到钱,又忍不住伸手。有一天终于被矿上派出所抓住,因不足14岁,训诫了一顿就放了。这件事传开后,使张宏背上了“小偷”这个不好的名声,同学、邻居都疏远他,从此,张宏更加自暴自弃,三天两头逃学,和社会上盗窃团伙混在一起,多次作案。最后,盗窃团伙案件被侦破,张宏再次被抓。这一年他15岁,被收容教养3年。
〔适用法律〕
张宏第一次被抓,因不足14周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派出所对他实行训诫和批评教育。第二次,他参与盗窃团伙,虽然不满16周岁,不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的张宏因他父亲对他监管不力,加上他偷窃成性,故对其收容教养3年。
〔评析〕
张宏小小年纪就多次盗窃并“二进宫”,虽然因年龄小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他由一名优等生滑到盗窃犯,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
张宏堕落的原因,有这么几点:第一,父母离异,给张宏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第二,同学和邻居的歧视,使张宏产生自卑心理,破罐子破摔;第三,在其徘徊空虚的时候,社会的不良分子乘虚而入,致使张宏堕落犯罪。
主观上主要是张宏心理素质差,不堪重负,又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法律意识淡薄,认不清偶然犯错误与犯罪的界线,对前途失去了信心,结果迷失了生活的方向。
案例二、从乱花钱到偷钱
王力的父亲身兼两个单位职务,母亲做买卖,家里常年人来人往,谈生意,打麻将,王力不愿呆在家中,父母也不管他,只是经常给他钱。13岁时,家里买了新房子,他不愿与父母同住,自己一个人住,从小养成乱花钱的习惯,虽然父母给的不少,王力还是觉得不够用,于是他开始偷盗,从高一到高三的两年多时间里,作案数10次,盗窃财物总计20000余元,最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适用法律〕
王力盗窃财物 总额在2000元以上,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而且是多次盗窃,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判处王力5年半有期徒刑。
〔评析〕
王力家庭虽然很富有,但精神很贫乏,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他的父母只顾挣钱,忽视对孩子的教育,让孩子很小就单独居住,对孩子的关心仅仅表现在给钱上面。所以,这个例子给人一个启示:给孩子钱愈多,愈增长孩子爱钱、贪钱的欲望,钱财的欲望 愈重,愈促使孩子去想办法搞钱,正常的办法搞不到,就违法犯罪去偷、去抢……,“钱是万恶之源”,在孩子身上千万不能染上乱花钱、贪财的习气。当前社会中像王力这样的家庭教育方式也为数不少,家长片面以为只要给钱就可以对孩子尽到责任,放松对孩子的管教,那实际上是对孩子放任不管,纵容孩子犯错误,往歧途上走。根据1999年通过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第19条、第50条的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脱离监护,违者应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例三、盗窃亲属钱财有罪
柳某是某中学三年级学生,16岁,家境贫困,他本应发奋学习,以慰父母,可他非但不努力学习,学习成绩一直在未等生的行列里,却追求现代的物质时髦。他看到学校有几位同学开始佩带BP机,心里很痒痒,也想到哪里去弄一台。
柳某的大爷家境较好,经常资助他们家。柳某想拥有BP机心切,一个星期天上午,他乘大爷全家在早市上做生意之际,向父母慌称去学校练球,窜入他大爷家,偷走了1200元现金和金首饰若干,总价值约3000余元,之后短短几天,他用偷来的钱买了台BP机,余下的和伙伴们下饭馆、住宾馆、挥霍至尽。他大爷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案,柳某很快落网。
〔适用法律〕
盗窃亲属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包容刑事责任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本案柳某贪图享乐,盗窃爱亲属财物,数额较大,而且将赃款挥霍一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后对柳某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本案柳某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这主要是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特殊的血缘关系。但是这种行为对行为人本身来说是非常不好的,家长和学生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因为很多盗窃行为都是从家里小偷小摸,或占近亲属的小便宜开始的,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养成偷窃的恶习后,胆子越来越大,最终难以自拔、将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对偷盗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人从轻处理,但此种行为一样是非常有害的。免予刑事处罚,不是说没有罪,也不是盗窃亲属的财物就没有事,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其他原因,也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防盗窃〕
中学生防范盗窃,主要是防止自行车、自身携带的钱物或家中被盗,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行车防盗应做到新自行车要立即装锁,存放时要锁好;上街时自行车应锁好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指定场所;
2、平常不要随身携带过多的钱,有一些必要的零钱花即可;
3、外出时钱要分散携带,并与证件分开,即使被盗也不致损失过大;
4、钱包要尽是放在里面的口袋里,不要放在容易被发现的或裤子后面的兜里;
5、购物时要防止随意将钱包遗忘在柜台上;
6、外出时要注意对拎包的管理,不要将拎包交陌生人看管,也不要暴露包内的贵重物品和钱包;在拥挤的公共场所,拎包应放在胸前,防止被人在背后割包行窃。
7、为保障家中安全防盗,不要随意告诉陌生人自己家庭的地址;不要把家中钥匙交给陌生人;外出时要关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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