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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①最高立法权     ②最高监督权   ③最高决定权  ④最高任免权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268 次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
  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
  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
  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 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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