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同时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办法指出,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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