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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初中学生有就近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规定,中学生必须履行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等义务。这表明


A.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就履行了义务
B.公民必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
C.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D.权利和义务无法同时实现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88 次


摘要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是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但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就近、平等受教育应是一个整体,都是为了保证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择校是学生与家长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正当要求;限制择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施教区内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的标准化、均衡化是顺利推行就进入学政策的关键。 关键词 就近入学 权利 义务 就近入学是现代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学。我国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学的主张,但限于当时社会经济与教育的条件,最终未能将此政策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学才逐渐成为普及初中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招生考试;凡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就近进入初中学习。《义务教育法》颁布前夕,原国家教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又多次发文,强调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 从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政策推行得十分顺利。但在大中城市,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则遇到了重重困难。“择校生”与高收费现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还颇为旺盛。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有人认为,限制学生与家长的择校行为,是对学生应有权利的剥夺,“就近入学”与否,应依学生与家长的意愿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应有权利。而教育行政部门则认为,限制择校是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亦即“依法实行就近入学”。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的应尽义务。那么,“就近入学”究竟是学生与家长的权利还是义务? 一就近入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所谓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所谓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那么,就近入学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为,还是必须作出的行为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依笔者之见,这一法律条款,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即规定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一种明示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它旨在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以这样认为,“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的“必要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这一点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表述得更为明确。该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人学。”综上所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乃是政府的职责(义务)。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均是“指政府在设立学校决定学校布局时,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就近入学。这是为消除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的不利因素,为少年儿童就学提供方便,而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1] 然而,对学生及其家长而言,《义务教育法》中有关“就近入学”条款,则并非义务性规范,而择校亦非禁止性规范(即规定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就是说,就近入学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从《义务教育法》的其它条款来看,“入学”确系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但“就近”则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对此,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早在1995年就曾予以确认:“就近直接入学也不是单纯入学地域的划分,而是使所有儿童、少年都能从那种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带给他们的沉重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下解脱出来,均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一种权利的体现。”既然“就近”不是必须作出的行为,那么,学生就可以放弃“就近”的权利而择校。 二择校是学生与家长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正当要求 家门口就有学校是古往今来多少人的梦想;小学毕业后免试、免费进入初中学习,更是国人曾盼望已久的事。然而,如今当这一切都变成现实时,却发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现象:有人为此拍手称快,有人则为此叫苦不迭。对某些学生与家长而言,就近入学竟成了“不受欢迎”的政策。 学生与家长之所以自愿放弃“就近入学”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学校成为人生的第一竞技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日益临近,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力资本特别是其中的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致胜的关键。由于学校向来被视为智力的加工厂,因此人们便竞相涌入优质学校,以期在人生的起点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其二是,由于种种因素造成了现实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格局。至2000年底,我国已在85%人口的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就数量而言,我国现有教育资源已基本能够满足公民及其子女接受初等及初级中等教育的需要,已具备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的基本条件。然而,就质量而言,我国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十分有限,而且相对集中在大中城市,成为居民竟相争夺的对象。居住在农村的公民及其子女,由于受交通等因素的制约,便放弃了对这一稀缺资源的追求。这就是为什么就近入学政策在城乡产生不同效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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