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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德、法两国相继颁布了新宪法。这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


A.国家元首独掌行政大权
B.国家元首对议会负责
C.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D.议会完全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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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共同向议会负责。《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皇帝由世袭产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皇帝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公布法律和决定对外政策;帝国宰相及内阁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帝国议会拥有立法权,但受到皇帝和联邦议会的制约。两部宪法内容的共同之处是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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