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司法部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
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2004年4月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正式下发《关于服刑人员自主选择发型范围的通知》,并开始在上海市各监所、监狱总医院内执行,今后上海市各监所的男性服刑人员可自主选择平头、寸发和光头3种发型。
从上述的规定看,强制剃光头没有法律依据,据个人理解,剃光头主要是从罪犯的卫生和安全等各方面因素考虑,久而久之,就成了一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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