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任务是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妇联组织作为中国各族各界妇女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它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决定了其必然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可以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发挥民主参与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利用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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