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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某市社区民警向居民作述职报告,接受本社区居民的民主测评。如果测评结果为不满意,被测评者可能被调离现在的岗位。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


A、平等权
B、任免权
C、选举权
D、监督权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77 次


一、名词解释
1.暂予监外执行:指法院对具有某种法定原因(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犯人暂不羁押,而交付一定机关监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 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 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 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 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 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 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 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简答题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这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刑事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告诉即无法官。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区别,也有别于侦查、检察部门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正如国外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性质上来所,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还表现在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初审案件进行复审,必须基于被告或控诉一方的申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某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通常也须根据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进行。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参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也就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础。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所谓“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对于防止出现诉讼拖延的现象意义重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审判是对刑事案件从实体上作出最终处理的关键阶段。为了保证裁判正确和程序公正,反映现代诉讼民主的各项原则或制度在审判阶段得到集中体现。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审理,就本方指控主张或辩解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和辩论,首次有机会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抗。审判公开地直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陪审、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都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贯彻,被告人获得一切辩护上所需的帮助,从而为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民主提供了保障。

三、案例分析
1.(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5 2条规定, 14岁以上不满 1 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 审理。 1 6岁以上不满 1 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秦某犯罪时 1 5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范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违反了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 区 人 民 法 院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处 秦某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正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元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元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被告人秦某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就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张某父亲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种:(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因此,在这里张某父亲不应向法院自诉.2.王某的胞姐作为其翻译翻译人员不能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3.法院中止此案的审理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对于下次开庭期明确的,应为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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