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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查尔斯·特里威廉在英国上院特别委员会作证时说:(英国的纺织工业中心)之称的达卡,已从一个非常富庶的城市衰败为异常贫穷的小镇。


A.英国对印度的商品输出
B.印度连年灾害,造成棉花歉收
C.葡萄牙对印度的掠夺
D.英国在印度设厂进行资本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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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5人
  目前的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4.约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鲁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5.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6.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9.王家长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0.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
  11.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2.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3.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4.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5.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英国的贵族,现在指有资格充任议会上院即贵族院议员的人,分为“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两类。
  “宗教贵族”只有二十六人,他们是: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达姆勒主教、温切斯特主教和其他二十一个主教区的主教。
  所谓“世俗贵族”,矢志不以宗教为职业的贵族,又分为“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和“法律贵族”三种。
  顾名思义,“世袭贵族”的爵位可由子孙后世永远程曦。这是英国贵族的主体。英国的“世袭贵族”实行长子继承制,是代单传,继承顺序里男性先于女性,年长先于年幼。如某贵族物子嗣,他死后爵位则传给亲属关系最近的人,“世袭贵族”由英王或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加封,近二百年来其数量激增,十九世纪前,英国仅有一百四十多名“联合王国世袭贵族”(指苏格兰贵族和爱尔兰贵族以外的英国贵族),十九世纪新加封了约二百五十名,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又加封了四百多名。
  为了防止议会上院议员人数无限制增加的状况,195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并经女王批准成为法律,规定英王可以根据首相的建议加封一些贵族,其爵位仅限于本人,不得承袭。这就是“终身贵族”。1964年以来,英国新加封的贵族全部都是“终身贵族”;其爵位都是“男爵”,即男男爵和女男爵。 “法律贵族”实际上就是执行上院司法职能的几名高等法官。按照英国宪法惯例,议会上院是全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上诉院,可是上院里的贵族老爷们有多数不懂法律业务,难以胜任这项职能。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议会在1876年通过的“上诉裁判法”中规定,英王可以根据首相的建议,在任期十五年以上的高等法官中加封数名“常设上诉审判贵族”,来执行上院审判上诉案件的司法职能。这些“司法贵族”一般不参加上院法律业务以外的活动,爵位也只限于本人,且多为男爵。
  英国的“世袭贵族”共分五个等级,即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承袭这些爵位的女性则相应的冠以女字。只是到了近代,一些女贵族才不是通过继承而是由女王直接加封,获得自己的爵位的。这五等爵位中,公爵以下的四等,一般都统称为“勋爵”。英国贵族的称谓非常复杂,可以沿用家姓作为爵号,放在爵位后,也可以用某个地名作为爵号,连在爵位之后称呼。如前工党领袖艾德礼在1955年辞去首相职务后,被封为伯爵,他仍沿用家姓作为爵号,称为艾德礼伯爵;而前保守党领袖艾登在1957年辞去首相职务后,也被封为伯爵,他用的爵号是一条河名阿冯,因为阿冯河流经选举他为下议院议员的选区沃里克城,从此他就叫做:“阿冯伯爵”或“阿冯勋爵”了。一些古老世家的世袭贵族往往会在自己的爵位前标明承袭该爵位的辈数,以示家族的荣光,或者为了便于区分,因为往往几代的带爵位称号都完全相同。
  英国现有一千一百余名上院议员,除了二十六名宗教贵族以外,世俗贵族中有法律贵族九人,终身贵族二百人和近九百名世袭贵族。这近九百名世袭贵族中,仅有一百人是本人直接受封的,其余约八百人都是通过世袭继承的爵位。除了九名法律贵族外,所有的贵族都没有薪金,只是在出席议会时间内,每天有少量的车马津贴。二十世纪以前,许多届英国首相都是贵族担任的,可是到了二十世纪,贵族却一律不能担任首相职务了。这时,一些企图跻身政界的贵族反而希望扔掉头上的爵位,以便参加竞选。终于在1963年,议会通过了“贵族爵位法”规定世袭贵族可以放弃本人的爵位。英国1963——1964年间的首相霍姆就是根据该法宣布放弃爵位后,才得以进入唐宁街主政的。
  除了贵族以外,英国还有一些属于平民阶层的荣誉性衔位,如“从男爵”是一种世袭性爵位,始设于1611年,当时英王詹姆士一世为了筹集经费保护英国在北爱尔兰的种植园。特别设了这种低于男爵的爵位以供中小地主购买。但从男爵不算贵族,不能成为上院的当然议员。英国从1964年起,就再没有加封这种爵位了。
  英国的“爵士”是由中古时期的“骑士”沿演而来的一种非世袭性爵位,其等级和称谓特别繁杂,共有九个等级。
  英国现有男爵士约三千人,女爵士仅二百人,英国人对称呼十分讲究,对贵族称爵位和爵号,对从男爵和爵士称Sir,只有对平民才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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