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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你概括本次选举法修改的意义,你会选择


A.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得到消除
B.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C.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不断扩大
D.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01 次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从1953年全国第一次普选开始,不论是选举法的制定,还是全国上下的选举实践,都离不开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导。我国的选举制度,是要通过选举活动,贯彻落实执政党关于选举工作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还要在选举活动中,向选民和选举单位积极推荐和介绍能够代表选民和选举单位意志和利益的包括执政党党员以及其他社会先进人士作为代表候选人,并且也要吸收社会各界的民主人士和积极分子作为代表候选人,让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执政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又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人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积极地宣传和贯彻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主张,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引领和建设作用。因此,我国的选举制度不能脱离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选举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修改选举法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要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选举法的修改和选举制度的完善,其根本的目的是要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绝对不是要削弱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以及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我国的选举制度必须有效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必须要通过选举活动,来保证每一个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各项选举权利。选举制度是否公正、公平和有效,首先是要看选举制度能否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各项选举权利。民主的价值首先表现为“具体民主”,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民主。在具体的选举活动中,必须要保证“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当选机会平等”等等平等选举权的充分实现。在选举活动中对合格选民的选举权利所进行的任何区别对待,都是与选举制度本身的平等要求相违背的。选举制度的平等性表明了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方面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选举权的平等性自1953年选举法以来一直是历次选举法修改时所遵循的基本选举原则。1953年选举法第6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以及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都在第4条重申了“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选举原则。所以,那种认为“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实现了“同票同权”的观点是不恰当的,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我国历次选举法在本质上是肯定了选举权绝对平等的原则,“同票”从来都是“同权”,没有任何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可以享有超过其他选民依法所享有的选举权利。不能为了强调“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重要意义,而不加思考和轻率地否定我国选举制度始终一贯坚持的选举权平等原则,在法理上不应当草率地从“同票同权”的角度来认识“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而应当从选举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从代表名额分配方法的更加科学、合理的角度来正确解读此次选举法修改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选举制度是依法建立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开展选举活动。其中,宪法是选举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以选举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选举法则是选举活动的具体法律依据。我国从1953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性普选开始,就始终坚持以宪法和选举法作为各项选举活动的法律基础,保证选举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例如,1953年选举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1979年选举法以及其后的4次选举法修改都强调了“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在依法开展选举活动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应当保证法治价值和法律传统的“一致性”。选举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它一经选举法确定下来,其基本的选举原则,特别通过选举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就不可能改变,因此,虽然建国之后我国在选举制度立法方面有过多次变化,例如1953年制定选举法,其后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又对选举法进行了相关的修订工作,总的来说,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没有变,选举活动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精神和要求也没有变,所以,从法理上来看,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订,都是在1953年选举法基础上对选举法的局部修改,而不是重新制定。此次选举法修改也属于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订活动。所以,在选举法修改宣传过程中,在表述此次选举法修改的性质时,应当将2010年选举法修改视为对1953年选举法的第6次修订。对于1979年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表述为1979年选举法修改是对1953年选举法的第一次修订,而不应当将1979年选举法修改视为重新制定选举法,或者是表述为现行选举法。1953年选举法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政治和社会基础,目前仍然有效,它通过6次修改活动,逐步健全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律保障。


总之,在宣传选举法修改的制度意义过程中,一定要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为指导,绝对应当避免片面地和过度地强调选民个人选举权利的平等性,应当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并以此来提升社会公众对选举法修改意义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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