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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0日,成龙将沈阳耀莱成龙国际影城120万元人民币的广告收入,捐赠给了辽宁省青少年健康成长援助基金,这是成龙为社会捐款、尽力为社会作贡献的又一体现。成龙的行为给我们的启示是


A.只有名人才能回报社会、奉献社会
B.要各尽所能,承担社会责任
C.我国贫富不均,两极分化严重
D.贫困落后不要慌,等有钱人来救助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02 次


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肖像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浙江某集团公司因欣赏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请他担任该公司所产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约期为四年,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合同期内方中信需为该集团公司参与演出广告片两条、拍摄平面广告三次、作现场整体宣传活动十二次,同时可获得代言费港币180万元。双方约定,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的版权属集团公司;合约期满,公司必须停止播出广告片及通知其分销商停止使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之平面广告及宣传品。合约签订后,方中信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合约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然而2008年8月,方中信发现该集团公司未经其同意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262346536即擅自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遂诉至江苏无锡市崇安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案例3、台湾艺人蔡依林、罗志祥、杨丞琳、关颖4人,遭达志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偿各台币100万元(约24万人民币)。法院今天一审判达志公司须各赔偿4人50万余。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4人的经理人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达志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达志的网站上出售,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因此提告并分别向达志求偿100万元。达志公司则辩称,他们是向《时报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 法官判决认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权,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则是名誉权的问题,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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