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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当选为合肥市人大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王律师依法()


A.不得从事律师执业
B.可以从事律师执业
C.只能办理非诉讼事务
D.可以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但不得以律师身份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303 次


案例讨论1:
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案例讨论2: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 “洛阳种子案”是有关法律位阶原则的重要案例。就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渊源问题来说,作为下位法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某些条文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矛盾,自然应当丧失法律约束力,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应以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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