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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欠某合同企业八千元,而该企业的合伙人李刚又欠王明八千元,则这两笔债务:


A.可以抵消
B.不可以抵消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29 次


首先感谢你的信任把这个问题交给我来回答。呵呵,不过,我倒觉得像个考题哦。现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 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
  (2) 合法。
  (3) 同(1)。
  (4) 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原则。
  (5) 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但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退伙,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6) 该商标作为合伙企业出资即属于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合伙企业名义转让的有效,以自己名义转让的均无效。
  (7) 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的,应当具体情况对待。如果没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和使用合伙企业资产,盈亏一般由王某享有和承担。如果王某拒绝承担,周某、李某不予理会相对方就可以了。
  (8) 不合法。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竞业限制。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9) 无效。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 王某和李某可以要求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处理债务。只有王某想退出,其他两合伙人均要求接替的,可以由王某选择接替人并通知另一位合伙人,若唐某出价高,仍然由王某选择,三人也可以约定竞价高者得。
  (11) 现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均可以成为被告。原因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 不负责。
  (13) 可以,但不得代位行使合伙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请求人民法院对唐某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主张唐某合伙份额的,不应支持;李某愿意以同样价格继受唐某份额,该份额归李某。
  (14) 无法律效力。
  (15)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合伙企业财产清偿,李某的主张合法有效;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均分担,周某只愿意承担2万元的,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某追偿,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6) 李某和周某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郑某的主张超过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可以拒绝承担,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的,及时主张诉讼时效保护理由,不主张的仍然得承担,因为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不得依职权主动诠释诉讼时效期间。
  上述解答,如还不清楚,请查阅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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