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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干部考察工作补充规定,首次将是否“孝道”作为干部社区征询意见范畴,凡是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这一规定


A.以杜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   
B.利于弘扬孝敬父母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C.以使所有的子女都孝敬自己的父母  
D.利于干部的选拔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86 次


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摘录)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人事、财政(务)部门:
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下发津劳险字(1988)264号《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对此通知的一些规定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何掌握执行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助:

1、补助标准: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五十元;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四十元。
对孤独一人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十元。
2、遗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之和。但对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时,可适当提高补助费总额,但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三十元。
3、一九八五年以来,按照工作人员死亡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中因在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未能享受遗属补助,现仍在学的,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可享受遗属困难补助,但要将其享受的助(奖)学金考虑在收入内。
具有城镇户口的遗属,已以普通中学毕业,虽年满十六周岁,如尚未就业,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4、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在计算补助费时,其本人生活费按七十元计算,其余部分做为供养其他遗属生活费用,不足规定标准时,再给予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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