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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特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最大的不同是


A.主权归属不同
B.经济政策不同
C.社会制度不同
D.外交方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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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一是社会政治制度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而经济特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行政管理权限不同。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区内的行政事务,中央所属各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经济特区的行政事务则接受中央和省的管辖。 三是立法权限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不违反《基本法》的条件下自行立法,继续实行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不符合《基本法》,也只是由人大常委会将有关法律发回,不作修改,退回即告失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深圳地方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并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是司法权限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经济特区的司法机关受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的管辖。 五是经济政策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实行自由港政策,比经济特区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主要包括:在财政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亦不在香港征税;而我国经济特区则要依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省政府上缴部分税负,尤其是海关、银行等税收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在金融政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而经济特区,人民币尚不能在资本项目上自由兑换,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仍要依法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在关税政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享有保持和发展国际经济联系的高度自治权,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贸”及世界贸易组织,参加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贸易权益将得到充分保护,它所取得的和以前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仍继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酒类、烟草、甲醇、碳氢油类、若干不含酒精饮品和化妆品,或者特别行政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大多数商品无须征收关税;而经济特区不是单独关税地区,原先对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和部分生活资料采取的优惠关税政策在逐步或全部取消。在贸易政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政府不干预对外贸易活动,允许商品在境内外市场自由竞争,对本地商品出口不给予特权和优惠,对境外进口商品也不加任何歧视或限制;而经济特区并没有完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对本地商品出口有某些优惠鼓励措施,对境外进口商品也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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