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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政府为监察地方官吏,而设置了


A.刺史
B.通判
C.知州
D.三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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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地方实行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制,大体有以下九种类型: 第一,转运司(漕司)、转运使、副使和判官皆兼领监察。 第二,提刑司(宪司)、提点刑狱公事兼领“举刺官吏之事”。凡“官吏贪浊驰慢者,具名以闻。” 第三,提举常平司(仓司)、提举官兼“专举刺官吏之事。” 第四,安抚司(帅司)、安抚使(简称帅臣)在南宋时期兼领监察。 第五,走马承受领监察。走马承受多由皇帝亲近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派遣到诸路的耳目,“许风闻言事”,权力极大,按察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可以监督军队,“预闻边要主帅机宜公事”;还可以监察地方官吏和中央政令的实施,如“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废举,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均属按察之列,并可直接向皇帝禀报。 第六,诸州的通判“监州”、“按县”。通判一职,置于宋太祖赵匡胤乾德初年平定湖南之后。通判实际是朝廷派来专察知州的监察官。当知州与通判发生矛盾时,通判常以自是“监州”,“朝廷使我来监汝”,对知州施加压力。朝廷规定,凡诸州行文公事,必须通判、知州同时署名“方许行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和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守臣必须与通判连署方可施行。 第七,知府、知州、知军和知监兼掌监察。这些都是各自总理府、州、军、监的行政长官,同时又兼领监察之责,如“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 第八,提举学事司在“掌一路州县学政”之外,还“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 第九,抚谕使“掌慰安存问,采民之利病”,到南宋问,“且今按察官吏,伸民冤抑”,“采访民间利病”。 宋朝在地方之所以不置专门监察机构和专职的监察官,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这同宋朝统治者以防“内患”为主的国策有极大的关系。宋朝的开国君主赵匡胤,在后周时就起家于藩镇节度使,后来成了禁军的最高统帅握有兵权,最后终于通过“陈桥兵变”而“黄袍加身”。这一经历使赵匡胤对地方大员执掌兵权戒惧极深。一次,赵匡胤请将领们喝酒,竟说,如果你手下的人贪图富贵,一旦把黄袍加在你身上,你想不干也不行呀! 宋朝最高统治者在地方不设专职监察官,也是总结了汉唐两朝末年地方监察之弊的教训。如汉武帝置十三卅I(部),派六百石的刺史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的动静。但到后期刺史增秩二千石,并握有一州兵权,权力大过太守,成了割据地方和瓦解东汉王朝的封建军阀。唐朝在“安史之乱”以后,将地方的诸节度使皆领采访、按察的监察官衔,于是节度使集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四权于一身,“权势不胜其重”,一个个割据一方,成为唐王朝灭亡的祸根,导致五代频繁更替的混乱局面。因此,宋王朝鉴于汉唐末年和五代“藩镇之弊”,在地方不设置专门监察机关,不设专职的监察官,采取由它官兼领监察的多重监察制度。如一路的转运使只能在皇帝的旨意下掌行政、财赋,但没有军权、司法等权,却给予兼领监察,是为了以监察权保证行政、赋役的控制权。设通判“监州”,无疑也是鉴于五代藩镇之弊。 宋王朝还规定了监察官出巡制,诸路监司官要定期巡按所辖州县。公元1199年,朝廷又重修监司出巡条令,规定监司官每年必须巡遍分定的州县,巡按期间“所历郡县或曾兴除民间利病、刺举官吏贤否,应有已施行事件”,都要“逐一开具闻奏”。这也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皇帝有时候也经常出宫到地方上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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