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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2日,中日在北京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这一条约的签订意在


A.促成中日两国尽快建立外交关系
B.缓和中日关系,促进中国统一
C.结束两国敌对状态
D.为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奠定更加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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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中平和友好条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本国と中华人民共和国との间の平和友好条约),是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代表在中国北京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12日(于北京)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
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满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的前一年,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愿予终止时则继续生效 有关文件 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如同四块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
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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