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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哲学家探讨的天与人、名与实、形与神、知与行、心与物、理与气等谁依赖谁的问题。他们思考的是


A.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
B.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问题
C.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问题
D.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84 次


中国古典哲学  名实


“天地及由其所产生的一切皆是物。物以其物质存在本身为限而不超出物的本体,这便是实。实以其实质充满于物的实在而不显出空缺,这便是位。实一旦离开它本应处在的位,便不在其位。处在本应属于的位,就叫作正。应当用正来矫正不正的位,而不是以不正的位使之固定化。所谓正位便是矫正实;矫正了实,名也就正了。”(《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 ;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中国古典哲学中名实概念是如此重要,以至先秦诸子几乎家家都将它作为探讨的主要题目。现代国人对这个概念遗忘得是如此彻底,当他们满怀希望的引进西方的诸多概念条文的时候,对于后面的“实”则不甚了了。那些西化概念在中国变了形,中国西化知识分子的儒家士大夫本性马上暴露出来,用儒家泛伦理的逻辑将之归结为道德问题,然后就是灵魂改造之类的玄虚了,当然其中不乏对国人素质的历史性抱怨。


中国古典哲学中名实的本质是一种责任体系,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先秦学者对它如此重视,不厌其烦地讨论这一主题。谷斌、张慧姝、 郑开在注《黄帝四经·道法》“刑(形)名”时说:“有关形名(名实)关系问题的讨论,在先秦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形名(名实)关系的论题之下,各家不仅讨论了事物的名称与事物的对应关系,而且还进一步讨论了人的名分、地位与社会等级制度之间的关系。因此,形名(名实)之名,不仅指事物的名称,还包括有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之义;形也不仅指事物的形体,还包括等级制度以及由之规定的人应有的名分、地位之义。因此,名不正、名实不符,不仅指事物的名称与事物不相符合,还包含有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与既有的社会等级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合之义”。


上面的解释注意到了“名”包括社会横向的和纵向的分层,也注意到了“实”所包含的权利,但忽视了“实”后面的责任、义务,《黄帝四经·道法》中则强调依法监督信托责任的执行。上面说:


“道体虚空无形,寂静深远,万物赖之以生。人一降生便有患害随之,这是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着欲望且这种欲望永无止境。人生则好妄动,妄动必有患害。具体表现在不能相识而动,甚至还逆时而动。妄动必然妄举事,举事则患害随之,具体表现在行事违逆事理或举事不量力而行,甚至行事不知功用何在。凡人举事必有言说,有言说即有患害,具体表现在言无征而爽信或口出大言不知尊敬他人,或者明明做不到的事却称能做到,或言过其实浮夸,或力所不及却扬言力量大有余。宇宙万物万事都生于道,其死生成败都是由道决定的。祸福同出一门,人们却不知道它们产生的原因。要想明白死生、成败、祸福的道理,只有依靠道了。依靠道,就能把握所出现的细微事物的形和名,形和名的观念一旦确立,那么是非黑白的分界也是随之确定了。所以懂得大道的人示范天下的便是变通而不固执,功成而不依赖它,顺时而动不妄为,处事公正不以私意。因此天下之事便可以在形名确立、名实相符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得到治理。各项法令制度都已确立,官职都已建置,那么天下万物就无所逃匿隐迹了。心胸广阔,能包容一切的人是精明的,最为精明的人总能建立功业。遵循正道的人总能达到因时而静的最高境界(至静),至静的人就是圣人。大公无私的人总是睿智的,至智的人可以成为天下所取法的榜样。如果用法度来审定是非,并且参照自然、社会的必然规律,那么天下之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证验了。事物繁多,多得如同仓中的粟米,然而法律制度一一设置具备了,那么再隐秘微妙的东西也无法逃脱。所以说法度已经具备了,所有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治理。”(原文:虚无[刑]形,其裻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生必动,动有害,曰不时,曰时而□。动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称,不知所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诬,曰虚夸,以不足为有余。故同出冥冥,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祸福同道,莫知其所从生。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於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商鞅认为名分(名实)与法治是统一的,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圣人一定给法令设置法官,设置法官做天下人的老师,就是为了定名分。名分确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忠诚,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确定名分是势所必治的办法,不确定名分是势所必乱的办法。势所必治就不会乱;势所必乱就不会治。势所必乱再加治理,就会更乱;势所必治再加治理,才会更治。圣王在势所必治的情况下来治国,不是在势所必乱的情况下来治国。”(原文: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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