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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一规定表明:


①公平是一个美好社会追求的目标和重要主题  ②教育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天平”  ③教育公平才能使弱势群体平等地享受受教育权  ④教育公平是铸造一个透明、法制、公正、平等的教育制度的保证。
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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