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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认为北京电视台等4 家媒体制作并播出的《上班这点事》节目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法院4 月23 日终审宣判,朱德庸获赔经济损失5 万余元。针对此案的启示


①积极参加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
②有赖于公众的维权意识
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④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所属分类: 政治 (免费栏目) 浏览量: 141 次


朱德庸诉《上班这点事》节目侵权案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决定撤销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北京电视台、唯众传媒、第一财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判决及处罚,并驳回朱德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010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德庸起诉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众传媒”)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财经”)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北京电视台、唯众传媒、第一财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判决及处罚,并驳回朱德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始末:

著名主持人刘仪伟主持的《上班这点事》节目,是由上海第一财经频道和上海唯众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打造的中国首档轻喜剧风格的职场脱口秀电视节目,2007年1月节目一经播出即反响热烈,收视表现十分优异,成为上海第一财经频道的品牌栏目,并在包括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BTV-5及全国众多城市的数字频道持续热播。

《上班这点事》以都市白领为主要收视群,为广大上班族打造了释放压力和倾诉内心的精神高地,成为深受全国都市白领喜爱和信赖的节目。每期邀请两位白领精英为嘉宾,并设定一名话题体验者,共同与主持人刘仪伟形成谈话空间,以轻松、幽默的表达方式聊身边的职场话题。许多电视业内专家评论称,在《上班这点事》节目推出之前,国内电视界职场类脱口秀市场尚属空白,此节目的推出和热播对国内电视节目的创新与主流消费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9年4月,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电视台、第一财经、唯众传媒公司侵犯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称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与其所著漫画《关于上班这件事》名称相似,且在电视栏目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其漫画中的标志性语句,要求三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五十万元。案件原审法院认定朱德庸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支持了朱德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讼请求,判令唯众传媒和第一财经在第一财经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朱德庸五万元,驳回了朱德庸对北京电视台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朱德庸和两被告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第一时间受理了此案,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和公正公开的审理过程,对案件的两大争议点做出了最终裁决。

争议一:《上班这点事》节目是否侵犯《关于上班这点事》一书著作权?

《上班这点事》节目名称同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书名是否相似?北京电视台为播放《上班这点事》要求唯众传媒制作的节目宣传片中某位嘉宾所说的 “你可以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不能不上班”与自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第一章引言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这两个要素是朱德庸起诉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传媒和第一财经公司侵权的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定:“上班”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评论的公共话题。朱德庸不能因为著有《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就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创作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作品,否则将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上班这点事》节目标题、宣传短片中出现的被控内容与朱德庸书中的部分内容近似,但上述内容仅为《关于上班这件事》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断,在整部作品中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的实质或核心,尚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争议二:电视节目《上班这点事》同漫画书《关于上班这件事》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本案中朱德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限于《上班这点事》节目的名称与其所著书籍名称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宣传短片中出现了与其书中内容近似的内容,并且,朱德庸的书是一部四格漫画作品,而《上班这点事》节目是一档无固定台本的脱口秀节目,两作品表达方式迥异,而事实上《上班这点事》节目的内容也并未涉及《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因此,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代理北京电视台与唯众传媒出庭的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徐强律师,徐强律师在收到终审判决后松了一口气,他认为,一审判决后,由于朱德庸的炒作,使得上诉时的审判压力很大,但二审法院没有受到所谓名人的干扰,公正地做出了终审判决,反应了案件的客观真相,维护了正当的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对于鼓励艺术创作,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视为国家发展大计。中国电视产业由于“制播分离”等更有益于市场化竞争的政策的放开,正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在此接点上,本案被告方、“制播分离”的优秀先行者和实践者上海唯众传媒、第一财经公司及北京电视台所受到的公正裁决显得尤为宝贵,规范的法律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无疑是中国电视产业繁荣发展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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