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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时代运用“外儒内法”的统治术是在()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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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秦
C.西汉
D.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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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管理思想、制度和治国模式,表面看是奉行实施的儒学,以儒家作为正统文化。实际上却是外儒内法。

我国著名学者冯友兰就这么认为,中国统治者实际上奉行“外儒内法”,即向群众宣扬和执行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而自己却并不很在意所谓的仁义道德,相反却笃信法家。也就是用儒家文饰政治,以法家支持政治。儒家的学说讲究人伦和道德,讲究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家的学说则是讲究法令的贯彻,讲究的是权力稳固。外儒内法的社会孕育信人不信法的心理。中国传统社会,实际是外儒内法的社会。[1]还有许多的学者都持类似的观点。

儒家其思想主张“仁”“义”“礼”。孔子希望统治者能够为政以德。孔子认为“克己复礼为仁”。克制自己的利益和欲望,按照周礼行事才是仁,“仁者爱人”能够真诚地为别人利益着想才是“仁”,仁的核心内涵包括克制自己和为他人着想两个方面。孔子希望复兴周朝的礼仪,最后实现一个“四方之民负襁褓而至”的大同美好世界。儒家所确立的是一些宏大的理想、大原则和大方向。儒家的社会功用的立足点,就是社会教化和建立一种思想上的认同体系。

法家则认识到,“恶”是历史进步的动力,人性是绝对自私的,“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匠,则欲人之夭死”
其意思就是说,做车的人为了牟利,希望大家都有钱,好来买他的车。匠人为了自己的目的则希望别人死。对人性有着深刻认识。法家学说集中体现为:“法”“术”“势”。“法”“术”是手段,核心是“势”,权势。法家理论是强权理论,权势高于一切,有权者治人,无权者治于人,以强制推行管理。至于道德是次要的。有了生杀予夺之大权,君主才能够控制好下属。国家才能够控制人民,军队才能统一天下。

法家的韩非子,主张高度的政治集权,他认识到封建君主专制是历史进步的趋势。法家学说把儒家的社会本位和道家的个人本位归结到君主政治本位,韩非为推崇的是君主独裁,教导君主“法欲显而术不欲见”,要善于胸有城府和深藏不露,独断专权,广设罗网。历史上,诸子百家的学说中只有秦始皇借助法家的学说最终统一了中国,是非常明显的佐证。说明法家是一种非常有制度的,可操作性强的学说。方便实际管理与国家控制的学说。法家也为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准备了主要的思想理论。

法家的“法术”管理,与儒家的伦理劝导,共同成为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主要手段。构成外儒内法这一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现象。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以严厉的刑罚管束人民。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彼此结合,形成互补的统治术。那么为什么中国会走上外儒内法呢?

第一,中国传统社会走上外儒内法道路的原因分析。

在汉朝以后,精神道德层面,是靠儒家的礼维持。而实际操作方面,是以法的权术来运作。那么为什么会走上外儒内法的道路?

1,对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的吸取。秦王朝全面地推行法家的理论,酷刑暴政,导致了各地的人民反抗与起义。政权不到三代就灭亡了。后来的汉朝统治者就吸取这个经验教训。法家的理论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够完全是法家的刑罚管理。董仲舒还特别强调法治,把儒法两家揉合为一体,既主张“以教化为大务”,又主张“正法度之宜”,其实质就是儒法结合,外儒而内法。

2,单纯以儒家的学说来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儒家的学说是一种理想的境界,需要强力的法家学说推行和维护。温情的儒家教化是软弱无力的,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富国强兵,修身齐家其实并不能治国平天下。最终走上了外儒内法的道路。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

根据儒家的学说,天地君亲是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约,但这种伦理约束,是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的,于是又衍生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在礼教之上,出现了明显的等级约束,进而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条。这是伦理的法制化,将一切封建礼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触犯了礼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评判,而是法制的制裁。按照我的理解,可以说是软硬皆施。

因此,汉朝在“独尊儒术”“黄老之术”“与民休养生息”之外,仍然坚持了秦朝的法制原则。汉宣帝就曾对其太子(后为汉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2]这说明汉代统治者,就已经自觉地把儒法结合起来实施统治了。后世的统治者沿袭汉朝的做法,大力提倡儒家学说,并且把儒家人物推崇到极高的地位。然后在实际运用当中,按照法家的学说行事。

事实上,封建统治者不可能真正按照儒家思想来统治国家。因为儒家思想认为君主也应当受道德的约束,要遵守“仁政”“爱民”等儒家道德规范,而专制君主却不想使自己的权力接受任何的约束和制约;儒家思想宣扬的是一套高尚的伦理道德和政治理念,而这种高尚的道德伦理、政治理念,却是与专制制度必然演生的道德伦理即“专制伦理”背道而驰的。

3,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发展导致的利益失衡,需要强权专制。从奴隶社会到封建制度社会,相当落后的小农耕耘社会当中,道德自觉约束着个体。而在社会进步后,更多的利益需要何分配,突破原来制度的窠臼,现实的利益格局,已经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巨大的差别。

具体地说就是觊觎国君宝座的人不少,而力量格局却不足以保卫国君特殊的利益地位。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利益而疯狂的争斗里,道德自觉根本无法约束。法家痛感社会管理需要强制手段,以弥补这种社会个体道德自觉的丧失。封建专制因此产生。法家学说适应了这样的要求。

秦朝之后,虽然每一个王朝都极力宣讲谋反是十恶不赦之首罪,是大不道,但是王朝更迭有目共睹。“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为了最高的利益与地位,真正的反叛者是不谈什么儒家的仁德的。唐的李世民是好皇帝,但是夺取皇位的手法完全违背了儒家的要求。法家则坚定不移地主张强化力量格局,以维护利益格局的稳定性,在极端化的法家思想那里,镇压是最有效的手段。效果很明显,但是却不能够持久,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统治者在告诉民众谋反是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之外,反复的强调这种行为是大不道。他们需要为他们的专制统治蒙上一层合理合法的面纱,也就是说,他们的政治专制需要一种精神的支持,需要一种精神学说论证其专制统治的全理性、合法性。这种精神学说就是儒家理论。[3]

第二,外儒内法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当中,最文明的礼仪与最残酷严厉的刑法酷刑,能够长期共同存在着。

正是因为仁义仅仅是外在的东西,是控制民众思想的工具,真正实施的是法家的东西,所以在统治者宣讲的文明礼仪之下,往往是最残酷严厉的刑法。因为法家所崇尚的就是苛刻的刑罚管理。一旦讲仁义道德没有作用,那么就强力镇压惩罚。法家的学说被统治者们心照不宣地使用。所以,在中国政治文化的外儒内法之下(还夹杂着儒法互补、王霸杂糅的),那些酷刑、苛政以及对人民的残酷压迫层出不穷。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它们更多的是源于法家,而不是儒家!

这样来看,根据统治者的意愿与需要,只要是统治者不愿惩罚的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轻松地赦免,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在这么做了后不仅不会有“枉法”的责任,反而显示出统治者的宽厚仁慈,体恤下情。统治者在公开场合应表现出爱民如子和仁慈宽厚,在私下与必要时,绝对不会容情。
而当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族,出现罪犯时,统治者又可以将某个家族成员的罪刑扩大牵连为对整个家族的罪刑:一个家族内部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礼教,以致出了败类!

触犯了律法,冒犯了统治者。于是诛灭九族、连座等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满门抄斩”就是以此为依据得以执行起来的。这样可以彻底的消灭犯罪的根源。将产生大罪的土壤消灭掉,就不会再有担忧的必要了。在中国封建历史上所出现的种种酷刑也就可以理解了。出现凌迟等极其残酷的刑罚也就有了解释。文明的礼仪与残酷的刑罚,在中国古代并行不悖,也就不矛盾了。因为它们是属于不同阶层的待遇。礼仪是给统治阶层的,刑罚是给被管理被统治阶层的。

所以,一方面是大量的道德楷模被树立,统治阶级的仁德被渲染被美化。一方面,残忍的刑罚不断的发展革新,甚至形成了专门的刑罚的书籍。这种情况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民众分裂心态。一直到近代,在文革当中还有类似的情况。在最伟大崇高的精神说辞之下,是极其残忍的身体迫害。

第三,外儒内法不是真正的法治。

对于法治有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一种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4]
不言而喻,后一种以民众权利为目的,限制君主权力国家权力的才是真正的法治。
法家的学说就是第一种法治。虽然是内在的真正的统治思想。但是它的法治思想不是真正的法治。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韩非子心度》)。商鞅说:“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

成书于战国时期的《管子》更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至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推行“外儒内法”,法家的法治思想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在国家制定法中得到体现。[5]从这些论述当中可以发现,所有的法都是集中为“王”服务的。是治理民众的。

外儒内法虽然以法家的理论学说作为统治的内在依据。但是无论是就当时的社会,还是就现代意义的法制而言,法家之法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它与现代法治精神恰恰相反。它的全部条文规定,都是维护国家统治权力的一种工具,而不是用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的。

封建社会的结构形态,也正是外儒内法的统治思想的必然产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层“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伦理依托。礼法合一的本质是把礼作为外在的宣传精神,法作为实际应用的手段、政策,从而形成具体的制度。

翻开历朝历代的律书,可以发现,开头都冠冕堂皇地叙述大篇的伦理。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犯罪留下后路,又为法律向每个社会细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门。

我们不能一概否定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观念,但是法制观念相当淡薄是不可否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古代中国是没有实现过。由于“外儒内法”的统治术的影响,在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制王朝,恐怕只有秦朝。但是,秦王朝以法家思想作为支撑,而法家讲究“势”“谋”“术”等,也并不是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

因此,以法为评判标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直只不过作为口号。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当中,君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可以说法律的效力是随着个人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绝对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所谓的“刑不上大夫”。对犯罪的老百姓的处理与对皇族的处理,截然不同。更加不存在民主的法治。法家的法,始终实行的是“有罪推定”。即使在当时来看,也是标准的人治。重人治而轻法律。

这也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一切法都是被规范在仁德的范围之内的。外儒内法的目的与核心是方便统治别无其他。法外有情,是封建统治者为自己标榜的资本,而不是破坏法制的依据,就很能说明问题。
对外儒内法的分析,是看清楚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真正面目的渠道。一直到今天,在受西方法治社会的影响,法制观念不断强化的时代,我们中国的法制难以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认人唯亲等许多不好的现象,都还时有出现,在某些落后的地区,宗法思想的残余还相当严重,甚至发展到与国家法律作对的地步,都不能不说是封建时代的“外儒内法”文化的残余影响。

中国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强调的不再是掩饰的法家之法治,而是光明正大的现代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法治,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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