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已经按时履行合同,不存在拒绝履行的问题,因此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公司不按时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对甲承担责任。
以上为百科题库网整理的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3个月,总价款为500万元。三个月后,甲按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2009年4月,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对乙公司负有200万元的债务,本月已到期,但因丙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免除了丙公司所负债务。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行为。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试题答案及解析,如想学习更多其他类竞赛题,欢迎访问www.baiketk.com查看搜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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