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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李某租赁设备,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为1年,自2011年7月1日起算,租金最晚于2011年12月31日付清。2012年2月1日,李某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要设备租金,王某当日签收催款通知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复。2012年9月1日,李某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应当最晚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才能保全其胜诉权。


A、2013年2月1日
B、2013年2月21日
C、2013年9月1日
D、201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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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题中,2012年2月1日李某的催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但李某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计算20天,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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