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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为共同被告
B、田某无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
C、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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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项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选项B: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田某可能因走私问题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选项CD:根据《行政诉讼法》(2015)第18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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