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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